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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标人的资格条件(领取招标文件时请携带以下所有资质文件,资料不齐不予发放文件)注:供应商携带 U 盘拷电子版招标文件
• 营业执照副本、税务登记证(国税、地税)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( 具有有效年检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)
• 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》 ( 原件 ) 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
•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( 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)
• 近期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(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)
•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( 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,原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)
•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(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)
• 投第 1 、 2 包锅炉设备的供应商应提供《 A 级锅炉制造许可证》、《锅炉安装 1 级许可证》(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)
注: ( 1 )投第 1 、 2 包锅炉设备的供应商若是组成联合体投标的,联合体甲乙双方均应提供第 1 、 3 、 4 、 5 项资料;第 2 项联合体甲乙双方共同出具; 第 6 、 7 项联合体提供即可。
( 2 )投第 3 、 4 、 5 包的供应商应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中第 1 至 6 项资料。 |